自十八世纪中叶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系统提出罪过理论学说至今,在其相续沿革的四个历史阶段,情感因素一直未能有效参与到罪过理论之中。罪过理论中情感因素的缺失,首先得之于自由意志罪过理论生成期间的先天不足。而在认识主义罪过理论、相对意志自由罪过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罪过理论相续沿革的时期,亦受之于后天的营养不良。
传统罪过理论中没有情感因素的名分和地位,它的这一缺陷引起了当代有识之士对完善罪过理论的关注。而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理论必需坚持两个前提:第一,必须严格区分感情性反应过程中的情绪和情感的原则,第二,必须严格区分情感动机和罪过情感的原则。而判断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理论成功的标志是:是否将罪过情感确立为罪过的要素,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一起承担起分析行为人罪过心理的功能,并且能够在司法定罪中发挥作用。
在罪过理论中纳入罪过情感的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第一,可以保持学科间的一致性;第二,可以实现罪过理论的自洽性;第三,可以解决罪过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脱节问题;第四,可以实现正确定性率性犯罪。
而罪过情感概念的提出亦初步显示出其日见深远的影响。首先是对犯罪论颠覆性的影响,第一表现在对罪过本质及其种类观念的革新上;第二表现在对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重塑上;第三表现在对犯罪本质及其种类的反思上;第四表现在对犯罪既遂标准的重新审定上;第五表现为共同犯罪观念的完善。其次对刑事责任论也具有根基性的影响,特别是在对刑事责任根据论的影响方面。
总之,本书是一部自成体系的原创性学术著作,其对于指导当前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而就其多方面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必然努力挣脱立法等方面的制约,为相关刑事立法的修订提供理论支撑,并在应用上全面施展其指导作用,可期为司法实践的正确定罪量刑提供论证理由。
来源:温建辉:《罪过情感研究》,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