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中,强调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19世纪中后期,马克思恩格斯阐明了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法治的理论依据、主要方式与基本经验。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论述,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法治的理论依据在于,党既是法治的推动者,党也是法治的先锋队。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法治的方式主要包括思想领导与政治领导,前者依赖于党的纲领与宣言,后者依赖于党的政策与策略。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法治的基本经验可以概括为创新法制基础与维护人民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产党或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法治的思想,为当代中国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领导;法治;马克思;恩格斯
在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既是一项原则,同时也构成了中国法治的一个显著特征。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党对法治的领导是实践的产物,是在百年中国的法治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另一方面,党对法治的领导也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这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是党领导法治的思想渊源。有鉴于此,如果要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理解党领导法治的由来,进而更加全面地理解当代中国的法治,就有必要回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领导法治的思想。
虽然,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19世纪,中国共产党还没有诞生,马克思恩格斯也不可能直接论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但是,马克思恩格斯1848年创作的《共产党宣言》已经涉及共产党领导法治的问题。在《共产党宣言》发表以后的数十年间,马克思恩格斯从多个方面论述了党对法治的领导,进而形成了关于党领导法治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领导法治的思想不仅构成了当代中国坚持党领导法治的思想源头,而且为当代中国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因而有必要予以专门的论述。
为了更加有效地阐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领导法治的思想,有几个关键概念应当略作解释。其一,在19世纪,马克思恩格斯所关注的党,主要是《共产党宣言》这篇文献所指称的共产党,同时也包括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导、所参与的各个时期分别创立的无产阶级政党,譬如共产主义者同盟、国际工人协会、法国工人党、德国社会民主党,等等,这些政党在本质上都是无产阶级政党,都可以归属于《共产党宣言》这篇文献所说的共产党的范围。甚至像巴黎公社这样的无产阶级政权组织,也可以理解为无产阶级政党的一种存在方式。我们的理由是,在19世纪中后期,无产阶级政党尚处于初创时期,党组织的严密程度远远不及今日;更重要的理由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巴黎公社作为一个组织,在性质上与无产阶级政党一样,同样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在各种各样的无产阶级运动中,发挥了与无产阶级政党相同的作用。其二,党领导的法治内容丰富、指涉甚广。在当代中国,法治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也包括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同样,19世纪的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法治,也可以从这样的宽度来理解。其三,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无产阶级政党对法治的领导,除了短暂的巴黎公社(详后),基本上都发生在无产阶级政党尚未取得执政地位的时期,主要反映了处于革命时期的无产阶级政党对法治的领导,较之处于执政地位的无产阶级政党对法治的领导,当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
虽然受制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历史条件,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领导法治的思想依然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更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这些思想历久弥新,在一百多年以后的今天,依然闪耀着不灭的思想之光,具有重新阐释、专门研究的价值与意义。从内容上看,这些思想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党领导法治的理论依据、党领导法治的主要方式、党领导法治的基本经验。我们以这三个思想环节为线索,可以较为全面地把握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领导法治的思想。
一、党领导法治的理论依据
面对党领导法治这个主题,有一个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党领导法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回到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论述,这样的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答:其一,因为党是法治的推动者;其二,因为党是法治的先锋队。党在法治进程中履行的这两种角色,可以为党领导法治提供了生动而充沛的理论依据。
(一)党作为法治的推动者
党在法治进程中所履行的推动者的角色,可以通过《共产党宣言》来理解。《共产党宣言》作为人类有史以来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集中的、公开的、正式的自我表达,同时也是一次整体性、本质性、综合性的自我表达,全面回应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初建时期的现实需要。尤其重要的是,马克思恩格斯由此阐明了共产党的一个本质特征:“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因此,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他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①]
共产党的这个特征表明,在无产阶级运动的实践过程中,共产党属于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那个部分,这种“推动作用”的全面发挥,又同共产党人对“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的“了解”不可分。这就是说,由于形成了对无产阶级运动的整个过程的了解,以及对无产阶级运动的基本规律的把握,正是以这样的“知”为基础,由“知”到“行”,在“知行合一”中,共产党人才成为了这个实践运动过程中最坚决、始终发挥推动作用的那个部分。“知行合一”的共产党人所发挥出来的最为坚决的推动作用,让共产党承担了一个历史性、使命型的角色,那就是无产阶级运动的推动者。正是这样的推动者角色,赋予了共产党在无产阶级运动中的领导地位。因为,推动者的核心使命就是提供推动力,它就像汽车的引擎推动汽车向前运动一样。无产阶级运动的推动者就是无产阶级运动的领导者,因为,推动是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
共产党对无产阶级运动的推动与领导,就包括了对法治的推动与领导。因为,共产党对无产阶级运动的推动与领导,在法治领域,就是要推动资产阶级的法律、法治发生根本性的变革。这就正如《共产党宣言》第二节所言:“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②]在当代中国主流的法律理论中,这是一个长期以来总是被反复引用的著名论断,影响至为深远。在这个论断中专门指出的“你们”就是资产阶级。根据这个论断,并结合上下文,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推论: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从根本上决定的资产阶级的意志、法律及法治,最终都将在共产党人最为坚决的推动下走向终结。
进一步看,随着资产阶级的旧法律、旧法治支撑起来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终结,“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③]这句话在《共产党宣言》中占据了极为关键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未来社会的基本设想。根据恩格斯在1894年的论述,这句话足以概括未来的社会主义新纪元的基本构想。[④]这句话虽然没有针对法律或法治领域内的专门问题、具体问题,但是,它为法律、法治勾画了一个总体愿景,那就是:每个人与一切人的自由发展,概括地说,就是要实现马克思所憧憬的自由个性。
必须看到,马克思所张扬的自由个性,迥异于自由主义的个人优先性。[⑤]根据马克思的构想,自由个性主要体现为对人类早期历史中盛行的“人的依赖性”以及资本主义时代的“物的依赖性”的克服与超越,如果放置于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中,自由个性就相当于一个自然法或高级法的概念。与自由个性的憧憬相伴随、相对应的,则是一个实现了自由个性的“未来的联合体”,[⑥]显然,这是一个宏大的法治目标。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这个法治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前提:最大限度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如果要做到这一点,那就必须对所有权和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预,譬如,“征收高额累进税”,“废除继承权”,[⑦]等等,这些有利于增加生产力总量的法律措施,都将通过无产阶级政党最为坚决的推动或引领而变成现实。由此可以发现,共产党对无产阶级运动的推动,已经包含了党对法律发展、法治变革的推动或引领。共产党所履行的这种推动者的角色,为党对法治的领导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党作为法治的先锋队
党作为法治的推动者就像引擎一样,为法治提供了推动力。与此同时,党在法治进程中还履行了另一种角色,那就是作为法治的先锋队。如果说,党作为法治的推动者已经为党对法治的领导提供了理论依据,那么,马克思恩格斯反复描绘的先锋队角色,则为党对法治的领导提供了更加丰沛的理论依据。当然,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先锋队,在不同的语境下各有所指,因而有必要略作辨析。
其一,革命进程的无产阶级是先锋队。在1850年写成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马克思认为:“在革命进程把站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国民大众即农民和小资产者发动起来反对资产阶级制度,反对资本统治以前,在革命进程迫使他们承认无产阶级是自己的先锋队而靠拢它以前,法国的工人们是不能前进一步,不能丝毫触动资产阶级制度的。”[⑧]在这里,马克思主要区分了三个相互关联的群体,它们分别是国民大众、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其中,无产阶级即为工人阶级,这个阶级拥有的只有劳动力,这个阶级不拥有生产资料。国民大众的情况比较特殊,这个群体处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中间地带。进一步看,国民大众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拥有少量生产资料的小资产者,以及拥有一定土地的农民。
在这样的阶级关系中,无产阶级作为先锋队,无产阶级所承担的作为先锋队的角色,主要是相对于国民大众这个群体而言的。因而,只有实现无产阶级、小资产者、农民之间的联合,让它们形成联盟,一起反对资产阶级,才有可能触动资产阶级制度或资本主义制度。在无产阶级、小资产者、农民组成的联盟中,尤其是在这个联盟共同反对资产主义制度的革命中,无产阶级应当在这个联盟中充当先锋队的角色。当然,这个先锋队的角色与地位,还需要无产阶级自己去积极争取。反之,如果无产阶级不去争取先锋队的角色与地位,如果这个联盟中的农民与小资产者不能承认无产阶级是这个联盟中的先锋队,如果农民和小资产者不愿追随无产阶级这个革命进程中的先锋队,革命就不能前进,当然也不能胜利。如前文所述,这种语境下的无产阶级,他们在反对资产阶级制度的革命联盟中,所发挥的作用就相当于无产阶级政党所发挥的作用。
其二,无产阶级内部的秘密团体是先锋队。在1852年写成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针对1851年前后的法国革命形势,马克思提出:巴黎无产阶级在12月2日后为什么没有举行起义呢?有一个现实而具体的原因是:在12月1日的深夜,波拿巴通过突然袭击,使巴黎的无产阶级失去了他们的领袖,失去了街垒战的领导者或指挥者。“这支没有指挥官的军队,由于对1848年六月事变、1849年六月事变和1850年五月事变记忆犹新,不愿意在山岳党旗帜下作战,于是就听凭自己的先锋队即秘密团体去挽救巴黎的起义的荣誉,这种荣誉已被资产阶级如此恭顺地交给兵痞们去蹂躏,以致波拿巴后来能够用一个刻薄的理由解除国民自卫军的武装:他担心无政府主义者滥用国民自卫军的武器来反对国民自卫军自己!”[⑨]这就是说,因为巴黎的无产阶级失去了自己的先锋队,没有指挥者、组织者,这就让起义无法举行。
马克思在此所说的“秘密团体”,其范围明显小于无产阶级,这个“秘密团体”在革命队伍中发挥的作用,大致相当于无产阶级政党发挥的作用。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地在此指出:共产党或无产阶级政党就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但是,鉴于“秘密团体”就是无产阶级的领袖与指挥者,“秘密团体”承担的这种职责和使命,其实就是共产党承担的职责和使命。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这样的先锋队,理解为无产阶级内部履行先锋队角色的政党。按照马克思的论述,正是因为失去了这样的先锋队,巴黎无产阶级在1851年的革命失败了。
其三,某个特定国家的工人阶级充当了世界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在《法兰西内战》的结尾部分,马克思专门针对1871年巴黎公社的实践指出:“法国工人阶级还只是整个现代无产阶级的先锋队。”[⑩]根据这个论断,在1871年,法国无产阶级早已走在世界无产阶级的前列。巴黎公社尽管失败了,然而,在它短暂的存续期间,在它的推动下,“努力劳动、用心思索、战斗不息、流血牺牲的巴黎——它在培养着一个新社会的同时几乎把大门外的食人者忘得一干二净——正放射着它的历史首创精神的炽烈的光芒!”[11]作为法国无产阶级以及法国无产阶级政党的象征,巴黎公社展示了历史的首创精神,在事实上充当了世界革命进程中的先锋队。
在19世纪中后期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在以上关于先锋队的各种论述中,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直接把共产党称为称为先锋队,但是,正如马克思在1870年写成的《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关于普法战争的第一篇宣言》一文中所言:“这个新社会的开路先锋就是国际工人协会。”[12]须知,那个时代的国际工人协会,就像此前的共产主义者同盟一样,在那个时代就是事实上的无产阶级政党。作为“新社会的开路先锋”,国际工人协会就是在履行无产阶级政党的先锋队角色。包括国际工人协会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无产阶级政党作为无产阶级运动的先锋队,已经表明,无产阶级政党始终站在革命运动的最前列。站在最前列的政党,就是充当先锋队的政党,就是在运动中发挥领导作用、拥有领导地位的政党。
党在无产阶级运动中履行的先锋队角色,意味着党在法治领域也履行了先锋队的角色。党作为法治的先锋队必然要通过一定的领导方式来实现,这正是下一节将要叙述的内容。这里仅需强调的是,党作为法治的先锋队与党作为法治的推动者,都是针对法治而发挥作用的,只是发挥作用的角色、姿态有所不同而已。由于这个缘故,党作为法治的先锋队,就像党作为法治的推动者一样,主要是以先锋队的角色、姿态为党领导法治提供理论依据。
二、党领导法治的主要方式
19世纪的共产党或无产阶级政党尚处于夺取政权的革命时期,其间,党领导法治的方式当然不同于当代中国的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方式。但是,两者之间也有共同、相通之处。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论述,在19世纪后半叶,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法治的基本方式,主要体现为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这两种方式虽然相互关联,但是,也有必要分别予以论述。
(一)党对法治的思想领导
从实践中看,党对法治的思想领导主要是通过制定党纲、发表宣言等方式来实现的。恩格斯专门论述了党的纲领对党的领导所具有的意义,他说:“这个纲领,不管它最初具有什么形式,都必须朝着预先可以确定的方向发展。”[13]党的纲领就是党纲。在恩格斯看来,任何政党,如果没有为全党所赞同的党纲,那么,这个政党就还仅仅是一个潜在的政党,而不是一个实在的政党。一个政党,必须通过一个明确而积极的纲领,才能把全体党员从思想上组织起来,同时,又能对整个社会形成明确而直接的思想推动作用或思想牵引作用。
在1886年的《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一文中,恩格斯进一步论述了通过党纲实现党对法治的思想领导,他说:“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因此每个正在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纲领中用法权要求的形式来表述自己的要求。”[14]正是基于这样的政治逻辑,恩格斯要求制定党纲,并通过党纲提出法权要求,以之实现党对法治的思想领导。
《共产党宣言》堪称最为重要的党的纲领。着眼于党的领导方式这个主题,《共产党宣言》自从它诞生之后,在一百多年里,已经深刻地塑造了一种党的领导方式,那就是党的思想领导。正是通过《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法治思想,共产党展示了对法治的思想领导。在《共产党宣言》之外,马克思恩格斯制定或参与制定的《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告全世界各民族工人书》《法国工人党纲领》以及其他党纲或宣言,都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党对法治的思想领导。
先说《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在1885年写成的《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恩格斯提到,1848年的二月革命爆发以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中央委员会立即把它的职权转交给了布鲁塞尔区总部,然而,新中央委员会也决定自行解散,并把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交给马克思。就在1848年3月3日,通过这个决议的五个人刚刚分手,警察就闯进了马克思的住宅,并把他逮捕,同时强迫他第二天就动身前往他正好要去的法国。“不久我们大家又在巴黎会面了。在这里拟定了下面的由新中央委员会签署的文件,这个文件曾在整个德国传播,并且许多人直到今天还可以从里面学到一些东西”。[15]
恩格斯在此所说的这个“文件”,就是《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恩格斯引用了这个文件的部分内容。[16]通过恩格斯引用的这些内容,我们可以看到,见于这个文件的各项“要求”,大多数都与法治、法律有关。正是通过这篇纲领性文件,展示了共产党在德国领导法治的基本方式:通过党的纲领传递党在法律、法治方面的主张,以之实现党对法治的思想领导。
在接下来的1870年,为了反对路易·波拿巴的军事阴谋,国际工人协会采取了行动,国际工人协会的巴黎会员也行动起来。在1870年7月12日的《觉醒报》上,他们发表了一篇《告全世界各民族工人书》,在国际工人协会的巴黎支部发表这个宣言以后,法国各地接着发出了许多同样的宣言。[17]这些宣言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国际工人协会)对法治的思想领导。再往后,1880年制定的《法国工人党纲领》同样体现了党对法治的思想领导。马克思对《法国工人党纲领》寄寓了很高的期待,他相信,这个纲领“是把法国工人从空话的云雾中拉回现实的土地上来的一个强有力的步骤”。[18]这个“步骤”强有力的原因,就在于它展示了党的领导的一种方式:通过党的强有力的思想引领,把法国工人从空话的云雾中成功地拉回到现实的土地上。
正是在以《共产党宣言》为代表的党的宣言、纲领的引领下,实现了党的思想统一,增强了无产阶级的团结和凝聚力。对党的领导方式来说,思想领导的作用、效果都是广泛而深远的。当然,在党实施思想领导的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作为革命导师,他们的思想、理论、学说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中当然也包含了对于实现党对法治的思想领导所发挥的作用。
(二)党对法治的政治领导
党对法治的领导,既见于思想层面,也见于政治层面。从政治上看,在每一种法治的背后,其实都有一种政治。因而,党对法治的领导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从这个层面来看,党领导法治的基本方式,在思想领导之外,还有政治领导。如前所述,党对法治的思想领导主要是通过党的纲领、党的宣言来实现的,相比之下,党对法治的政治领导主要是通过党的政策与策略来实现的。马克思恩格斯结合党领导法治的具体实践,从不同的角度反复论述了党对法治的政治领导。譬如,马克思在1866年写成的《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一文中,就针对“男女儿童和少年的劳动”这个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示”。[19]这篇“指示”较为直接地体现了党对法治的政治领导:要讲究策略,要把资产阶级国家施行的那些法律作为无产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武器。
马克思去世以后,在1895年写成的《卡·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一文中,恩格斯针对普选权这个特定的问题,较为集中地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法治的政治策略。根据恩格斯的阐述,一个革命的政党,要注意运用遵守法律的手段,以之作为一种政策策略,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党的目标。[20]
当然,针对一些无产阶级政党在政策、策略上的错误,恩格斯也明确地提出了批评。譬如,针对1891年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恩格斯认为,这个纲领草案提出的政治要求有一个大的错误,那就是,纲领草案对那个时期的德国宪法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因为,这个宪法过于反动,以如此反动的宪法作为前提和依据,并不能实现党的政治目标。此外,在德意志帝国内部,各州之间的大小过于悬殊,各州之间的“联盟”有名无实,寄希望于这样的“联盟”,同样是靠不住的。由此可见,纲领草案提出的若干政策、策略是不恰当、不正确的。[21]恩格斯对社会民主党人的提醒与批评表明,党制定的政策、提出的策略,必须具有现实感与针对性,党的政策和策略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原则的层面,否则,党的政治领导就会落空。从法治的方面来看,党在政策、策略方面的失误,不仅会“把党引入迷途”,[22]还将不可避免地妨碍党对法治的有效领导。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论述,展示了党对法治的政治领导,尤其是运用政策与策略实现党对法治的政治领导。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进程中,正是因为党的政策与策略对党的领导具有重要意义,毛泽东才提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23]如果说,在一般意义上,“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那么,在法治层面上,就必须充分注意党领导法治的政策和策略,只有这样,才有助于从法治的角度保障党的生命。
三、党领导法治的基本经验
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领导法治的思想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那就是党领导法治的基本经验。突出这个思想环节,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从党领导法治的历史过程来看,即使是在19世纪,即使是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时期,无产阶级政党对法治的领导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就为马克思恩格斯总结这些经验准备了丰富的素材。另一方面,从马克思恩格斯自身的情况来看,他们并不仅仅是书斋中的坐而论道者;相反,他们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法治的实践者,他们广泛地参与了党领导法治的实践活动。这就正如恩格斯1869年写成的《卡尔·马克思》一文所指出的,马克思既从事科学研究,他还从事工人运动,“他是国际工人协会的创始人之一”。[24]
正是因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基础,“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决不是以这个或那个世界改革家所发明或发现的思想、原则为根本的。这些原理不过是现存的阶级斗争、我们眼前的历史运动的真实关系的一般表述”。[25]由此看来,马克思恩格斯所表达的关于党领导法治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他们领导或参与领导法治的经验总结。譬如,在马克思1870年9月写成的《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关于普法战争的第二篇宣言》一文中,就有这样的论断:“每一个国家的国际工人协会支部都应当号召工人阶级行动起来。如果工人们忘记自己的职责,如果他们采取消极态度,那么现在这场可怕的战争就只不过是将来的更可怕的国际战争的序幕,并且会在每一国家内使刀剑、土地和资本的主人又一次获得对工人的胜利。”[26]这就是关于党的领导的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经验总结:国际工人协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它应当号召工人阶级积极行动起来,否则,工人阶级就会承担失败的后果。
具体到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关于党领导法治的经验总结,虽然在他们观察或直接参与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法治的各个历史阶段都有所呈现,但是,相对说来,马克思恩格斯更为关注巴黎公社对法治的领导。从历史过程来看,1871年3月18日,巴黎无产阶级通过武装起义,成功夺取政权,10天以后,巴黎公社正式宣告成立。5月28日,在国内外反动势力的打击下,公社遭到失败。巴黎公社实际存续的历史虽然只有72天,但是,巴黎公社却是无产阶级创建的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它在法治领域的生动实践,为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法治积累了重要的经验。马克恩恩格斯密切关注巴黎公社,通过观察巴黎公社领导法治的实践,再加上他们所参与领导的其他法治实践,对党领导法治的基本经验进行了科学的总结,概括起来,集中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创新法制基础
这里所说的“法制基础”,它作为一个概念,直接出自恩格斯的论述。在1884年写给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恩格斯提出:“整个欧洲现有的政治制度,都是革命的产物。法制基础、历史权利、合法性到处都遭到千百次破坏或彻底颠覆。但是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27]恩格斯在此专门提出的“法制基础”,既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法学概念或法学范畴,同时也总结了党领导法治的一条基本经验:以革命的方式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28]都要求由革命创造新的法制基础,简单地说,就是要创新或重建法制基础。
巴黎公社就是工人阶级以革命的方式取得的政权。巴黎公社作为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在创新法制基础方面,积累了哪些有益的经验呢?按照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巴黎公社在创新或重建法制基础这个方面,主要积累了以下经验。首先,以武装的人民取代常备军。这是公社在军事法方面的法制基础创新。在此之前,常备军充当了旧政权的基础。根据公社的新法令,常备军被废除,表明旧政权的基础被抽掉了。其次,创新政权的组织机构。这是公社在宪法或组织法方面的法制基础创新。具体地说,作为政权的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委员组成的。所有的委员对选民负责,而且随时可以罢免。再次,实行教会与国家的分离,这样的措施可以归属于公社在文教法制或宗教法制领域的法制基础创新。最后,取消法官的虚假独立,这可以归属于巴黎公社在司法制度或审判制度方面的法制基础创新。巴黎公社在以上四个方面所做出的法制基础创新,主要出自马克思在1871年之际对巴黎公社及其法治实践所作的归纳。[29]
20年后,恩格斯在为《法兰西内战》1891年版所写的“导言”中,对巴黎公社所做出的法制基础创新,又进行了新的总结和概括:一方面,恩格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列举了巴黎公社开创的多种法制基础。譬如,废除了征兵制与常备军,把一切能作战的公民都必须参加的国民自卫军宣布为唯一的武装力量;免除了从1870年10月至1871年4月的全部房租;规定公社公务人员的薪金不得超过6000法郎;宣布教会与国家分离,取消国家用于宗教事务的所有开支,并把一切教会财产转为国有财产。[30]这些具有开创性的法制措施,体现了巴黎公社对于创新法制基础所做出的探索和努力。另一方面,恩格斯高度概括了巴黎公社创新法制基础的历史意义,那就是,防止国家机关从社会的仆人变成社会的主人,具体措施体现为两点,一是所有公共职位由普选产生的人担任,二是限制公职人员的工资。在恩格斯看来,通过这样的法制基础创新,就能够“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31]
恩格斯在马克思相关论述的基础上,在1891年的时代背景下对巴黎公社领导法治的经验所作的进一步的概括和提炼,表明创新法制基础不仅具有法治意义,而且具有广泛的政治意义。
(二)维护人民利益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论述,创新法制基础是巴黎公社领导法治的一条基本经验,与此同时,马克思恩格斯还从另一个角度,突出了巴黎公社或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法治的另一条经验,那就是维护人民利益。马克思对这一条基本经验的描述与总结,主要着眼于社会与政府这样两个不同的角度。
一方面,可以从社会的角度维护人民利益。针对巴黎公社对法治的领导,马克思提出了“社会措施”这个概念,他指出:“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32]马克思所概括的“社会措施”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直接维护人民(主要是工人)利益的“社会措施”。譬如,防止雇主依靠他们在政治、经济、法律方面的优势地位,以罚款、减薪、做夜工这样一些看似“合法”的方式侵害工人利益。二是把已经关闭的工厂或作坊交给工人协作社,进而把这些工厂或作坊直接转变为工人赖以创造利益的物质基础。根据马克思关于“社会措施”的这些论述,公社为了创新法制基础所采取的各项具体的“社会措施”,其实都遵循了一个共同的价值准则,那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利益,让政府属于人民。
另一方面,可以从政府的角度维护人民利益。针对巴黎公社对法治的领导,马克思提出了“廉价政府”这个概念,他指出:“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33]由于政府的物质基础来源于税收,取之于人民,这就意味着,廉价政府的本质是减轻人民(纳税人)的税负。政府运行的成本越低,政府越廉价,人民的负担就越轻。政府的廉价意味着人民利益的相对增加。由此,我们可以洞悉廉价政府的法治意涵:在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之际,应当在法律上,把物质利益更多地配置给人民。马克思关于“廉价政府”的论述表明,公社在法制方面的真实秘密就在于:它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形式。
以上关于维护人民利益的两个方面,主要出于马克思对巴黎公社领导法治的经验总结。除此之外,马克思还广泛参与了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法治的实践活动,在这些实践过程中,马克思都表达了维护人民利益的价值追求。[34]
概而言之,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党领导法治的一条基本经验,既是马克思观察巴黎公社领导法治的实践得出的结论,同时也出自马克思积极参与国际工人协会等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法治的实践经历。从更宽的视野中看,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党领导法治的一条基本经验,虽然主要来自马克思的亲身经历与实际见闻,但是,马克思对这条经验还有更加一般性的揭示与论述,[35]这里不再展开。
四、结语
上文从党领导法治的理论依据、主要方式、基本经验三个思想环节,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领导法治的思想。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领导法治的思想虽然诞生于19世纪,虽然是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观察或参与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法治的过程中形成的,但是,这些思想一旦形成,就具有了相对独立、与时俱进的价值,即使是在21世纪的当代中国,即使是对当代中国坚持党领导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依然具有强烈的思想指导意义。
首先,党领导法治的依据需要持续不断地追问。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一方面,法治离不开党的推动,没有党的推动,法治就失去了动力,法治就不能前行。因而,党是法治的推动者。党所履行的这种推动者的角色,可以为党领导法治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法治离不开党的引领,没有党作为开辟法治道路的开路先锋,法治就失去了方向。因而,党是法治的先锋队。党所履行的这种先锋队的角色可以更加有效地为党领导法治提供理论依据。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第一句,就确认了党的先锋队性质。马克思恩格斯所描绘的党作为先锋队与推动者的角色,一直都在不停地追问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党在领导法治的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推动者与先锋队的角色?如何以推动者的角色,为当代中国的法治提供动力?如何以先锋队的角色,为当代中国的法治把握方向?
其次,党领导法治的方式需要持续不断地创新。在19世纪的背景下,在无产阶级政党创建的初始时期,在马克思恩格斯指导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进程中,党对法治的思想领导主要是制定党纲、发表宣言,党对法治的政治领导主要是制定政策、实施策略。党领导法治的这些方式,主要体现了尚未取得执政地位的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法治的方式。相比之下,在21世纪的当代中国,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背景下,党领导法治的方式已经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体系。在这样的格局下,有必要在各种领导方式之间,形成相互支撑的关系,形成更强的合力,进而推动党对法治的领导更有成效。
最后,党领导法治的经验需要持续不断地总结。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领导法治的经验描述,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实践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在相当程度上,是他们广泛参与领导法治的实践在思想理论层面上的结晶。然而,在19世纪,无产阶级政党毕竟处于初创时期,无产阶级实际掌握政权的实践,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视野中,只有巴黎公社,且仅有72天。相比之下,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的历史,已经超过了一个世纪。百年以降,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党领导法治的实践已经越来越丰富,不断从这些生动实践中总结出宝贵经验,不仅可以改进党领导法治的实践,而且可以创造出更加成熟的党领导法治的理论。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8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页。
[④] 1894年1月3日,朱泽培·卡内帕请求恩格斯为1894年3月将在日内瓦出版的周刊《新纪元》找一段题词,用简短的字句来表述未来的社会主义新纪元的基本思想,以区别于但丁曾经说的“一些人统治,另一些人受苦难”的旧纪元。恩格斯在1894 年1月9日的回信中写道:“我打算从马克思的著作中给您找出一则您所期望的题词。我认为,马克思是当代唯一能够和那位伟大的佛罗伦萨人相提并论的社会主义者。但是,除了《共产主义宣言》(即《共产党宣言》——中文版编者注)中的下面这句话(《社会评论》杂志社出版的意大利文版第35页),我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恩格斯致朱泽培·卡内帕》,《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十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66页。
[⑤] 王贵明:《马克思主义的自由个性与自由主义的个人优先性》,《哲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3-10页。
[⑥] 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在1884年还专门述论了“未来的联合体”。在这个标题下,恩格斯写道:“迄今存在过的联合体,不论是自然地形成的,或者是人为地造成的,实质上都是为经济目的服务的,但是这些目的被意识形态的附带物掩饰和遮盖了。古代的巴力斯、中世纪的城市或行会、封建的土地贵族联盟——这一切都有意识形态的附带目的,这些附带目的,它们是奉为神圣的,而在城市望族的血族团体和行会中,则来源于氏族社会的回忆、传统和象征,同古代的巴力斯的情况差不多。只有资本主义商业社会才是完全清醒的和务实的,然而是庸俗的。未来的联合体将把后者的清醒同古代联合体对共同的社会福利的关心结合起来,并且这样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恩格斯:《论未来的联合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447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页。
[⑧] 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9页。
[⑨]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3页。
[⑩]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0页。
[11]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5页。
[12]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关于普法战争的第一篇宣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7页。
[13] 恩格斯:《美国工人运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8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567-568页。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一文并不是恩格斯独立完成的。据考证,“‘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一文是恩格斯在1886年10月间计划写的”,“他本人起初打算写文章的基本部分,但是疾病中断了他已经开始的工作,文章也就由考茨基根据恩格斯的指示写成了。”“由于不能可靠地判明文章的哪一部分是恩格斯写的,哪一部分是考茨基写的(文章的手稿没有保存下来),所以在本版中文章全文发表在‘附录’部分。”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719-720页。虽然面临着这样的实际情况,但是,鉴于考茨基所写的部分毕竟也是“根据恩格斯的指示写成”的,体现了恩格斯的旨意,因而,我们可以推定,在这篇文章中,即使是出于考茨基所写的部分,在总体上也可以代表恩格斯的观点。
[15] 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37页。
[16] 详见,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38页。
[17] 详见,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关于普法战争的第一篇宣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4-115页。
[18]《马克思致弗里德里希·阿道夫·左尔格》,《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十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53页。
[19] 详见,马克思:《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217-218页。
[20] 详见,恩格斯:《卡·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53页。
[21] 详见,恩格斯:《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13页。
[22] 详见,恩格斯:《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14页。
[23] 毛泽东:《关于情况的通报》(1948年3月20日),《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98页。
[24] 恩格斯:《卡尔·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413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45页。
[26]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关于普法战争的第二篇宣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8页。
[27] 《恩格斯致奥古斯特·倍倍尔》,《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十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8页。
[28] 在这里,恩格斯把“政党”与“阶级”并称,有助于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领导法治的思想的一个维度:基于19世纪中后期的阶级状况与政党状况,在很多情况下,马克思恩格斯所理解的阶级和政党具有同样的性质,譬如巴黎公社,既可以说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政权,但也具有无产阶级政党组织的因素。因而,在某些情况下,阶级对法治的领导也可以理解为政党对法治的领导。
[29] 详见,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1-155页。
[30] 详见,恩格斯:《法兰西内战·恩格斯写的1891年版导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4-105页。
[31] 恩格斯:《法兰西内战·恩格斯写的1891年版导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0-111页。
[32]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3页。
[33]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7页。
[34] 详见,马克思:《总委员会关于巴黎支部中的冲突的决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91页。
[35] 详见,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