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创新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各主体参与的创造性集体行动,它们在社会创新合作中各有其角色定位及相应的功能优势。政府是社会创新的政策制定者、组织推动者、资金支持者、评估与监管者,企业是社会创新的直接承担者、重要出资者、管理经验或专有知识的贡献者,社会组织是社会创新的公共政策创新推动者、社会创新直接行动者。社会创新最富成效的形式是多元主体之间的跨界合作,而最真实的主体是在各类组织及其合作中活跃着的作为“社会行动者”的公民个体。
【关键词】 社会创新;多元主体;社会组织;合作
社会创新是多元主体单独和合作进行的满足社会需求或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践过程,但最有效的社会创新是多元主体间的合作创新。在规范意义上,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构成社会创新的三个组织主体,因为各自的性质、使命、服务领域、运行机制差异,它们在社会创新及其合作行动中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国家(政府)依赖等级和控制,企业依靠利润和竞争,公民社会(社会组织)依仗发言权和集体行动。在不同的场景里,需要它们发挥好各自作用”(世界银行,1997:116)。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曾区分不同类型组织适合发挥作用的领域:公营部门最适合政策管理和维护公平,私营部门最适合追求效率,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则在社会目标和公益方面有明显优势(奥斯本,盖布勒,1996:20)。正是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各个主体独特的角色定位和功能优势的基础上,社会创新中的多元主体合作才能产生作为“倍增器”的整合效应,更有效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和日益多样的社会需求的挑战,促进社会的和谐公正与进步。
一 社会创新合作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国家在培育公共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能够为公共领域提供法治保障并且能够为过分不平等的社会提供缓冲作用”(贝欧慈,2011:335)。政府作为公共权力部门所拥有的制定法律、公共财政、资源整合、行政干预等方面能力和所秉持的公平价值观等组织优势,决定了它在社会创新多元主体合作中承担着关键角色,发挥着核心作用,当然也意味着最重要的责任。“政府的显著特征——拥有全体社会成员和强制力——使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斯蒂格利茨,1998:74)。加拿大学者戈登伯格(Mark Goldenberg)等通过研究西方国家社会创新实践经验,提出了政府的角色定位:社会创新的发起者、促进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同时,还承担着带头创新、孵化创新以及与其它部门建立伙伴关系等职能(Goldenberg,2009:27)。另外,与美国有众多大型私人基金会和发达的公民社会可为社会创新提供充分资金支持不同,欧盟国家的社会环境更强调政府在社会创新中积极而主导的角色。正如盖伊·彼得斯所说的,“对政府及其成员而言,至关重要的是不断探索提升政府效能和服务品质的创新机制”(彼得斯,2001:3)。政府如何主动进行社会创新并以此支持和推动社会创新多元合作是社会创新合作中政府的基本角色定位。
(一)社会创新政策的制定者
这里所说的政策制定包括立法确定的法律规定、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所制定的有关制度和规范等。作为社会创新的主体,政府首要的角色是“设置适当的法律和规范框架,并提供特殊的基金支持,”(Goldenberg,2009:27)或者说,政府的社会创新主要表现为“制度创新”或“政策创新,”政府应该自觉成为“政策企业家,”因为“创新的制度化本身可以推动重大的成就”(Goldsmith,2010:126)。政府通过政策制定所推动的社会创新具有影响范围大、涉及面广以及公平性、执行强等特点,能够产生普遍的社会效果,如19世纪末德国政府的社会保险立法、1930年代罗斯福新政的政府干预、1980年代政府再造运动中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当今世界,尽管政府在某些时候、某些领域经常被认为是创新的阻碍力量,但是日益民主、开放、问责的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仍在不同领域驱动着社会创新。如1990年代以来在美国出现的特别许可学校,由州政府立法通过并负担学校经费,但交由专业教育团体或非营利机构来具体运营,不受例行性的教育行政规定约束,打破了原有公立学校固定的教育模式,推动了传统公立学校的教学创新(Goldsmith,2010:68)。
政府提供的法律保障、政策框架或实施规范等可以对社会创新中的参与主体发挥多方面的引导、激励、协调和规范作用,为各领域、各主体积极的社会创新行动保驾护航。如政府立法鼓励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可以培育出多元合作的合格主体;政府通过孵化政策和机制,可以为社会组织赋权扩能;政府提高捐赠扣税的政策设置,可以鼓励企业更多地参与捐赠,而非营利收入免税的制度安排则可以促进社会组织更积极地从事公益创新,并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不断成长;政府通过规范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为政府购买服务、个人志愿捐款、企业社会责任、社会组织参与以及多元合作行动确立标准、制定规范、评估效果,可以确保企业、社会组织的运营和服务的健康发展。唯有政府法律、制度或政策调整到有利于社会创新及其多元合作的轨道上来,并通过政府卓有成效的领导力,才能构建有利于社会创新的良好机制和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环境,社会创新之“花”在制度或政策这块肥沃的“土壤”才能迎风怒放,并结出累累硕果。在这个意义上,政府的社会创新就具有“元创新”或“创新的创新”(黄亚生,2016)的价值地位。
(二)社会创新行动的组织推动者
政府推动社会创新合作最直接的方式是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或政府部门,并提供政策、人才和资金方面的支持,由它们直接实施社会创新、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创新以及促成多部门之间的合作行动。2006年,当时英国托尼·布莱尔政府设立由内阁亲自领导的第三部门办公室(office of the Third Sector,OTS),以“支持一个有利于第三部门(志愿和社区组织、社会企业、慈善机构、合作社和互助组织)发展的环境,使该部门有能力谋求变革、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社区,”通过提供基金、税收抵免、创业风投、社区开发银行等措施,推动政府与社会部门的广泛合作,以提供更多具有创新精神的高效公共服务(Goldsmith,2010:76-77)。这一组织设置的推动使英国走在当代社会创新实践的前列,开创了一个社会创新推动的“英国模式”(Goldenberg,2009:23)。2009年,美国奥巴马政府也成立专门的社会创新和公共参与办公室,并设立5000万的社会创新专项基金,用于增加对创新性社会问题解决方案的投资,帮助那些效果显著的非营利项目的推广或发展新型伙伴关系等。依靠主动创新、行政手段和资源整合等方面优势,政府成为引领社会创新多元合作的重要因素。
(三)社会创新资金的支持者
任何社会创新项目的实现都需要充分的资金支持。政府是社会创新资金首要和主要的提供者,政府的资金支持包括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或减免,具体地说包括直接投资、购买服务、设立基金、税收减免、融资优惠以及鼓励企业、个人捐赠的政策设置等。政府特别应该为那些具有较高影响力或运营良好的社会组织及其解决方案提供资金支持,为那些处在试验阶段的社会创新项目提供必要的“种子”资金。目前,在美、英、德、法、日等发达国家,政府为社会组织的运营提供了大约40%左右的资金,主要是通过各种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来实现。2012 年,英国启动的“大社会资本”(Big Society Capital)在将政府的权力和资金更多地下放到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来执行的同时,通过创办“大社会银行”,政府为各种慈善机构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到社区公共服务领域的创新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同样,欧盟制定了着眼于增长和社会融合的“2014—2020”社会投资计划,并通过欧盟基金来支持成功的社会政策创新(European Commission,2013:11)。这些直接或间接的政府资金对社会创新的启动与运行发挥着促进作用。
根据社会创新领先的英国经验,政府在社会创新方面的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1)鼓励私人社区投资的税收抵免(Tax Credit);(2)社区发展创业基金(Community Development Venture Funds),以建立政府与风险投资行业、企业家、机构投资者和银行的伙伴关系;(3)社区投资银行的个人贷款信息披露;(4)鼓励慈善信托和基金会投资社区开发机构;(5)支持社区开发金融机构,如社区开发银行、社区贷款基金、微信贷款基金、社区开发风险基金等(Goldenberg,2009:24)。此外,还有设立社会投资基金、与私有机构合伙成立社会投资银行、倡导公民志愿者服务等,都旨在帮助更多具有创新精神的公共问题解决方案获得资金(资本)支持而得以顺利实施。“政府资金应该成为催化剂,并且不能取代或‘排挤’其它资金来源;政府应该通过提供资金与援助的结合,支持组织能力建设”(Goldsmith,2010:77)。政府的资金支持并不意味着通过直接财政拨款或给付经费的方式来实现,而主要是借助于购买服务、税收优惠、金融政策、风险投资等市场化方式为社会创新及其伙伴关系提供多方面的资金来源渠道,更重要的是借助这种开放的竞争机制激励社会组织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展开必要的竞争,以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事实上,这些在社会创新资金获取和投融资渠道上的创新本身就是重要的政府主动的社会创新。正如戈德史密斯所总结的:“英国的经验展示了政府工具的‘总体方案’——领导、倡导、监管、税收政策和融资——并且提供了一个模式,这个模式不仅值得美国政府学习,也值得所有地方和国家官员学习”(Goldsmith,2010:78)。
(四)社会创新绩效的评估与监管者
政府作为公共权威的代表者和社会创新合作的责任主体,还承担着社会创新监管者(regulator)的角色。“政府关键是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机制来监督整个服务过程,从根本上保证合作伙伴的工作有效性,最大可能地满足服务对象的要求。” (罗森伯姆,2004)随着“划桨者”向“掌舵者”的转变,随着从公共服务直接供给领域的退出,政府实际上履行着更为重要而复杂的监管职责,即通过绩效评估和有效监管来确保市场化、社会化的各种社会创新以一种公平高效的方式达成社会目标。所以,无论是社会创新中的公私合作、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还是多元主体间的合作,乃至每一个购买合同的执行、每一个创新项目的运作,政府都不能像“甩手掌柜”那样“一放了之,”而应该依法承担起全过程的监管责任,具体包括公共服务标准的制定、采购合同的管理、资金扶持的程序、合作关系的管理、项目进程的监控、项目绩效的评估、风险预警,等等,这是社会创新多元合作的“总阀门”,具有“元治理”的性质。当然,在合作治理的视域内,政府的评估与监管同样也不是唱“独角戏”,而是构建一个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即将服务对象、一般公众、社会组织等纳入到政府引导下的监管体系之中,确保监管的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真正使多元合作的社会创新产生比任何单一主体供给更好的社会效果。
二 社会创新合作中企业的角色定位
企业(公司)是现代社会的微观经济组织,是市场竞争的主体。相对于政府这一公共部门(public sector)而言,企业属于私人(营)部门(private sector);相对于社会组织这一非营利部门(non-profit sector)而言,企业属于营利部门(for-profit sector)。企业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通过满足和创造需求来实现自己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企业同时也是创新最重要的主体,而当代企业创新不只是技术、产品方面的创新,也包括社会创新。社会创新是企业创新的新领域,是与社会价值共创的交叉点。因此,企业是社会创新多元合作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不仅以社会创新开拓市场和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也以资金、物资设备、专业知识等独特优势参与到社会创新之中。
(一)社会创新行动的直接发动者
社会创新是面向社会问题或社会需求的创新行动,企业社会创新既以社会需求引领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又以解决社会问题履行社会责任,代表一个企业与社会价值共创共享的新机制。早在1973年,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从社会与企业经营的双重变革中敏锐地发现了社会创新这一实现社会责任与经营业绩有机结合的新机制,“理想的情况是,一个组织能将社会需求的满足,包括它自己的影响所产生的社会需求,转变为组织获得业绩的机会”。或者说,“企业只有把社会责任转化为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转变成商业机会,才可能真正履行‘社会责任’”(德鲁克,2006:244)。这对企业经营来说,是发现和创造社会需求、寻找企业创新方式的机会;对社会责任来说,是更直接有效而且可持续的参与社会问题解决的新方式。因为“只有当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能够产生资本(如产生利润)时,这些‘社会需要’才能得到越来越多的资金支持”(Drucker,1984)。这种面向社会问题、社会需求的创新使企业成为社会创新的直接发起者和承担者。管理学家家坎特(R.M.Kanter)的研究发现,许多领先的企业早已打破传统慈善捐款这种“赚钱行善”的简单模式,而把企业社会责任转变为企业社会创新,如面向社区需求开发新想法和展示新技术、解决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Kanter,1999)。这些领先企业为了实现持续改善社会的效果,还更多与非营利组织展开合作,使社会创新深度嵌入到社会需求满足或社会问题的解决过程之中。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企业社会创新的实践价值,企业将日益成为社会创新及其多元合作行动中的直接主体,企业充分利用自己在技术、人才、管理、资金等方面优势,以创造性的方式方法达成企业与社会价值共创共享的双赢结果。
(二)社会创新合作的重要出资者
社会创新项目从启动到实施再到扩散,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充足资金的支持。社会创新资金来源除了政府的项目资金或创新基金支持以外,企业的捐助或企业私募基金会的资金是一个重要来源,或者说,出资者或赞助者是社会创新合作中企业最突出的角色。首先,企业慈善捐助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创新资金来源。在美国,2006年慈善捐款占GDP的比重为1.67%(比索普等,2011:35),2007年来自个人、企业、基金会的私人捐款总额超过3000亿美元(相当于每个美国人每年捐款1000美元)(Goldsmith,2010:103)。而通过捐助资金并展开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来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已成为当代社会创新的重要合作形式;其次,企业单独出资或与其他企业合作创建的各类私募基金会,作为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创新的重要载体。因为这些基金会不仅为相关的社会创新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而且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到项目的实施或评估中来,实际上成为社会创新的直接推动者。2004年,谷歌公司网络搜索引擎和广告公司第一次出售股份的时候,就承诺将其1%的股份、1%的利润、1%的员工时间捐赠给“谷歌公益”(Google.org)——一个由谷歌成立的非营利部门,期望通过这一组织能够“积极地运用创新和重要的资源去解决世界上最大的问题,让整个世界受益”(比索普,2011:8)。微软公司创始人比尔·盖茨出资建立的基金会,以每年大约30亿美元的资金规模广泛参与到世界各地的医疗、健康、教育等领域的社会变革之中。而有“股神”之称的企业家沃伦·巴菲特之所以将大量资金捐给盖茨基金会,正是基于该基金会良好的管理和有效的运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并能发挥出最佳社会效果。这些由企业或企业家设立的基金会不再只是“扔钱走人”的单纯慈善捐助行为,而实际上成为一种社会投资或公益风险投资等新形式,它们一方面通过能够解决社会问题的赢利方式或投资于那些履行社会责任的项目,不断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或吸引更多的企业资金注入,以此维持慈善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支持那些提供创新性解决社会问题方案的社会组织或社会企业家,这成为社会创新合作的重要形式,即企业与非营利组织合作。
(三)社会创新合作的管理经验或专有知识贡献者
正如德鲁克所说的,随着从政府向非营利部门的转变,社会创新正从一种政治任务转变为一项“管理任务”,“已经成了管理的全新领域”(德鲁克,2006:155)。社会创新是一个复杂的集体行动过程,经历一个从识别社会需求提出新构想、选择一个构想并加以试验、评估效果并扩散模式的连续过程。社会创新的重心不只是新构想的提出,更重要的是社会效果的达成或社会改善结果。因此,社会创新的有效管理和过程控制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没有卓越的运筹,即便有高尚的事业、优秀的合作伙伴和善良的意图将不能产生变革的结果”(Goldsmith,2010:45)。
那些成功的企业在长期的市场竞争和公司管理过程中积淀形成了各自的优势或专长,如某种技术专长、良好的品牌形象、广泛的营销渠道、丰富的社会资源、独特的人才资源、有效的管理经验等,都可以转移运用到社会创新项目的管理和运营上来,协助社会组织更好地创新方式方法,实现从项目规划到项目复制、扩散乃至评估的有效管理,以便降低项目管理成本,控制运营风险,高效地实现最终的社会目标。通过美国多家知名公司实践经验的考察,坎特得出一个重要结论:“企业对社会部门最重要的贡献是利用其核心能力,这些也是它们最擅长的。”比如,对Bell Atlantic公司来说是通讯技术,对IBM公司来说是信息技术解决方案,对Marriott公司来说是服务策略,等等。这些企业专有的核心能力聚焦于结果,追求可量化的产出和实际的变化,并且具有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使社区获得能力建设和持续改进的方法(Kanter,1999:132)。来自企业的这种知识专长、管理经验既可以体现在社会创新的构想提出、试验、评估、改进等各个过程之中,也可以表现在资源整合或获取以及模式扩散之中。因此,企业作为社会创新的主体,不只是直接推动、赞助资金,更企业将自己的知识专长、管理经验、商业模式等转移、复制到多元合作的社会创新过程中去,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增进合作效能,实现企业“聪明行善”的目标。
19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通过“社会企业”新形式向社会提供服务,实质上就是利用商业经营模式和企业管理的优势来改进服务质量,实现社会组织及其创新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企业实际上成为当代社会创新重要的组织形式。还有很多企业将在商业领域成功的风险投资战略应用于社会领域,设立专门的投资基金用于以社会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公益创投(venture philanthropy)或公益风险投资(public venture capital),并且还派出管理人员或专家与他们投资的社会组织共同工作,参与投资对象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建立起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的新型合作关系(Goldenberg,2009:25)。事实上,公益风险投资给社会创新所带来的不仅充分的资金支持,更是以专业化的、商业化的、结果导向的管理和长期持续的投资,为社会创新赋予新的活力,使之具有改变社会、解决问题的实际效能(比索普等,2011:第5章)。这些都充分证明企业管理经验或知识专长对社会创新合作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当然,企业最重要的社会创新角色是以多种形式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应对复杂社会问题的挑战。简·尼尔森(Jane Nelsen)、贝斯·詹金斯(Beth Jenkins)总结这种伙伴关系中企业角色的三个方面:一是直接投资于社会企业家及其组织,二是通过参与公共政策对话、制度建设等方式为社会企业营造一种激励赋能的环境,三是通过鼓励员工创新等方式创造内部创新氛围,具体的途径包括开发低收入群体市场、改善全球供应链或发放小额贷款、社会风险投资、利用网络技术等(Nelsen,2006)。坎特则认识到,尽管以捐款和志愿者为主的传统慈善模式依然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它们不再是最好和最有效的促进创新和转型的方式,”企业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这种“新范式”,打开了解决那些顽固的社会和教育问题的新可能,“明天,它们将是任何地方的企业必须选择的方式”(Kanter,1999:132)。
三 社会创新合作中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
历史地看,作为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与社会创新同属现代性范畴。社会组织是社会创新多元主体网络中政府(第一部门)、企业(第二部门)之外的“第三部门”,代表着政府的权威性、企业的营利性之外的公民社会自主性力量,同时兼有政府的公共性和企业的灵活性的双重优点。社会组织还是公民参与社会创新和社会治理的主要载体。随着全球“结社革命”的兴起和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化,社会组织在社会创新中的地位与作用更加凸现出来,成为社会创新最积极的推动者。当今时代,社会组织的迅猛崛起并日益广泛参与社会事务,本身就是当代社会创新的重要表征。萨拉蒙指出,“如果说代议制政府是18世纪的伟大社会发明,而官僚政治是19世纪的伟大发明,那么,可以说,那个有组织的私人自愿性活动也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贝欧慈,2011:257)。
Feiock和Andrew把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角色概括为:自主的服务提供者(Autonomous Service Provider)、协作的服务盟友(Coordinated Service Allies)、接受补贴的服务供给者(Subsidized Service Provision)、承包商或代理商(Contractor/Agent)、战略竞争者(Strategic Competitors)、合作伙伴(Partnership)、倡导者或院外游说者(Advocate/Lobbyist)(Feiock,2006)。这些都反映着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新型伙伴关系。在当代社会面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或福利国家危机的情势下,社会组织日益成长社会创新特别是多元合作能动的主体力量。
(一)社会创新行动的直接承担者
按照德鲁克的说法,20世纪社会创新有一个从政府行动、政治行动向非政府部门、管理行动的转变过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在社会创新的集体行动中各有其定位和角色,但社会创新的直接承担者,或者说,社会创新项目实施方案的执行者主要是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包括非政府、非营利的社区组织、慈善组织、基金会、公益组织、协会等,它们各有专长和服务面向,参与政府外包服务的项目竞争,承接那些来自与政府、企业或合作确定的社会创新项目,具体执行社会创新方案的实施,并对结果直接负责。
首先,社会组织是社会创新的直接发起者。识别社会需要、发现社会问题,是社会创新的第一步。社会组织来自基层,有强烈的社会使命感,有接触现实的机会,能够及时地识别社会需要或捕捉社会问题,能够发现社会创新的机会。社会创新固然可以自上而下地由政府政策或组织驱动,但更多的社会创新来自自下而上的推动。社会创新需要新的思想、新的理念的激发,这些新的思想不论是源自社会需求的未满足,还是社会问题产生的压力,抑或是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社会环境的恶化甚至危机,往往首先由社会组织识别、感受到来自社会和公众的这些要求,发现解决问题的线索,从而提出社会创新的创意或构想,进而再去整合资源,实施规划运营。当代英国创新先锋杨氏基金会的创始人迈克尔·杨经常通过与街头人的闲谈、公交车上的观察甚至在墓地里人们的广泛交流而获得了许多好的创新构想,从而发现社会创新的导火索。
其次,社会组织是社会创新行动的执行者。社会创新本质上是为社会问题、社会需要找到创造性的解决方案,绩效评价的标准不在于这些解决方式方法的新颖或奇特,而在于它能否比以前的或现有的解决方案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因此,社会创新行动的具体执行和过程控制对结果的产生就变得尤为重要。社会组织不仅承担着提出创新、发起行动的任务,而且也需要为社会创新制定行动方案,具体落实社会创新方案,统筹规划和规范运营每个具体的社会创新项目,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学习与适应,才能保障将有限的资源以高效率(效益)的加以运用,使之产生明显的、可测量的社会结果。对于许多致力于改变教育、健康、公平等社会问题的创新构想来说,社会创新效果的显现往往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过程,甚至会面临困难和曲折,这对社会组织及其领导者的意志和能力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所以,社会创新过程中的社会组织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社会创新项目的执行能力,以适应社会创新可复制、可扩散的可持续要求。
再次,社会组织是社会资源的整合者。社会创新需要来自政、商、学、社各界及其人、财、物和信息等资源的支持,其创新过程和结果涉及或影响到许多的利益相关者。社会组织需要拓展视域、广结善缘,社会各界组织和人士建立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协调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以赢得广泛的支持,并获取创新所需要的各种资源。这本身就是社会创新多元主体合作的内容。比如,社会组织需要通过竞争或投标等方式获取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具体的项目运作,需要与企业建立联系以获取企业的捐助或其他资源投入,也需要从同为社会组织的各种慈善组织、基金会获取捐助或风险投资等。社会组织实际上是在一个复杂的社会网络系统中以自己的创意、组织能力、信誉甚至领导者的个人魅力等充分地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并通过创造性方式在社会创新合作行动中配置资源,使之创造出尽可能多的社会价值。菲尔斯等提出“私人资本与公共、慈善支持的整合”是社会创新的三大机制之一(另外两个分别是理念与价值观的交流、角色与关系的转换)(Phills Jr.,2008)。那些在激情与理想之外,更重视实际效果和更具有执行力的社会组织或长期以来运营良好、业绩突出的社会组织会赢得更多注重创新绩效的企业家或“社会投资家”们的认同和支持,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在当今社会创新的试验场上,同样充满着竞争,而社会组织有效提升资源整合能力是履行其使命和持续发展之道。
(二)公共政策创新的重要推动者
社会组织是由来自社会各领域的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共享的价值观念或相同的兴趣爱好的人们自由结社建立起来的自我服务或服务社会的组织,人们参与各种社会组织,既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和自我服务的需要,更是为了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组织都承担着反映社会需求或社会问题、表达公民利益关切、呼唤社会变革等重要的政治参与功能,它实质上是一种向政府传达人们利益诉求的输送机制或组织中介。Feiock等界定的非营利组织的“倡导者或院外游说者”(Advocate/Lobbyist)角色所承担的就是政府政策创新推动者的角色。现实社会中,政府或因其自身天然的惰性,或因利益集团的阻挠,往往对社会需求变化和社会问题的凸显缺乏足够的敏感性,因而也难以及时甚至前瞻性地做出反应、主动变革,甚至可能拒绝变革和创新。“从来没有一个政府创建出一个在主要部门支持创新的发展完善的机制”(摩根,2006)。来自于基层、草根、社区和遍布各个社会领域的社会组织,可以及时准确地感受社会脉动,把握公众需求,反映社会现实问题,能够适时把这些来自社会基层的信息通过组织化的渠道传递到政府那里,或者通过政治博弈,或者通过社会运动、社会舆论等向政府施加压力或对决策集团产生实际影响,从而推动政府的政策调整或制度创新,或者监督政府的创新行为或创新成果。即便在19世纪被认为是政府社会创新主导的时期,也是社会公众的呼声和众多社会组织(如工会)的参与,才推动了政府社会政策的变革。那些来自民间、草根或社区的成功的社会创新模式,经由政府立法确认或政策推动,可以得到广泛的复制和扩散,产生更大范围的社会效果。
社会组织在社会创新中的上述独特作用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组织的自身特点和独特优势。一方面,社会组织是社会使命驱动的公益性组织,能够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关怀弱势群体等公共价值。这与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的企业组织完全不同;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是由具有共同理想、兴趣或利益的公民志愿组成的,他们来自于社会基层,贴近群众、分布广泛、行动灵活,与政府官僚组织的保守、低效、反应迟缓等明显区别。对此,德鲁克指出:“社会领域中基于志愿者并且能够发挥人的精神力量的组织,才能同时提供社会所需要的社会服务和政治体制所需要的领导力量的开发”(德鲁克,2003:115)。萨拉蒙也强调社会组织所体现出来的“在市场和国家之外的独特地位”,这些社会组织“通常以较小的规模、与公民的联系性、灵活性、激发私人主动支持公共目标的能力,及其新近被发现的对建立‘社会资本’的贡献,公民社会组织在寻求介于仅对市场信任和仅对国家信任之间的‘中间道路’中的战略重要性已经呈现出来”(萨拉蒙,2002:5)。同时,“志愿组织比政府更能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可以允许服务提供者之间一定程度的竞争”(萨拉蒙,2002:51)。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创新领域通过相互之间的竞争或与私人企业的竞争,可以激发组织活力,提升组织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准。随着社会组织在社会创新和社会治理中的角色由“爱心的英雄时代”转向“用心的制度时代”(丘昌泰,2007:65),“这要求非营利部门内部具有高度的自我意识,通过共同努力,让该部门赖以生存的价值基础具有新的活力”(萨拉蒙,2008:231)。就是说,社会组织需要进一步明确组织使命,改善治理结构,打造专业人才队伍,培植社会资本,才能在社会创新合作行动中充分发挥自身的角色功能,在与其他主体结成的伙伴关系中更好地实现优势互补,成为社会变革名副其实的主体。
四 社会创新合作中的多元主体间关系
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社会问题或社会需求,无论是公共部门的政府,社会部门的各类社会组织,还是私人部门的企业,都应该在各自角色定位和功能发挥的基础上主动寻求社会创新,但是,任何单一主体的社会创新既存在功能不足的局限,又存在“失灵”的风险,“我们面对的公共挑战,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全球的,都太巨大和太综合,我们所有的应对它们的资源和能力太缺乏和分散在不同部门,没有一个部门——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能够单独发现解决办法。越来越要求公共官员、企业领导者、公民领袖和社会企业家联合起来探索新的问题解决途径——把最好的社会愿景、公共目的与最佳的企业智慧和市场原则结合起来”(Nelsen J.,2006)。只有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多元主体间的相互合作,才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角色优势,规避各自的局限,实现功能互补,创造社会创新的“倍加效应”,以整合机制有效应对各种社会挑战和促进社会公平。“创新之花开在多部门的汇合处”((Phills Jr.,2008),社会创新本质上是集体行动,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相互之间的伙伴关系或合作过程。这种面向社会目标或社会价值的“社会性”实现方式,本身就是社会创新(不同于技术创新)的基本特征之一。
社会创新多元主体合作是指不同类型主体基于角色定位和各自功能所形成的跨界合作或伙伴关系,主要包括四种形式,即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政社合作)、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政企合作)、社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社企合作)以及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三个主体之间的合作(三方合作),它们纵横交织构成一个多元主体间网络化的社会创新合作关系格局。而最典型、也最富成效的是政府、社会组织与企业三方之间的社会创新合作,“促进有效合作服务的最重要结构是强政府、强企业搭配活力充沛的社会组织”(罗森伯姆,2004)。因为这种跨界合作将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三方的角色或功能优势最大限度地整合起来,共同回应当代棘手的多样化社会问题的挑战。当然,这种多元合作可以由政府主导,也可以由企业推动,经常由社会组织发起,最关键是三方能够以平等姿态、独特角色与各自优长参与到社会问题的解决或社会需要的满足行动之中,而且这种合作本身也是激发社会自身能量、提升社会活力的具体方式。总之,一个完整的社会创新生态系统就是由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三个主体相互跨界及其多边互动伙伴关系交织而成的复杂合作网络,这成为“后工业社会时期的关系模式选择”(博克斯(2005:20)。
当然,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这些实体组织的背后,在多元主体的合作网络中,是那些热情敏锐而又有责任和能力的企业家、知识分子、政府官员、意见领袖以及公民个人等积极的“社会行动者”(social actor)或“英雄式个人”(heroic individuals),是那些有愿景和理想、敢于尝试行动和实践、广泛“组合”社会资源并以“创造性破坏”姿态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社会企业家”(social entrepreneurship)或“公民企业家”(civic entrepreneurship)。如19世纪社会变革的先行者罗伯特·欧文、20世纪末英国社会创新先锋杰夫·摩根、孟加拉国微贷创办人穆罕穆德·尤努斯等,他们像在各类组织中“异化授粉”的一个个“蜜蜂”,用爱心和智慧“催化”出各领域社会创新的合作行动,成为社会创新实践最真实而活跃的主体。“所有渴望解决世界上恼人问题的人——企业家、领导者、管理者、社会活动家和变革促进者——不管他们来自企业、政府或非营利组织,都必须放弃旧的各自孤立、家长主义和对抗态度,而努力地理解、接受和发挥跨部门的杠杆作用去发现创造社会价值的新方式”(Phills Jr.,2008)。可见,社会创新合作中的多元主体间关系本质上是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及其利益相关者、社会行动者交互构成的一个动态复杂的关系网络,这也是杰夫·摩根基于在英国推动社会创新实践经验而提出的“大树”(指有资源和能力的政府、企业等大型组织)与“蜜蜂”(指灵活有创意的公民个人或小型社会组织)结盟机制(Mulgan,2007:20),那些具体改变社会的社会创新之花就开放在这个多元主体关系合作网络的一个个节点上。
作者: 纪光欣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
文章来源:本文原发于《中国非营利评论》,2023年第1期,第212-227页。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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