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从司法功能的视角突出司法能动、司法作为,实现司法在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存在“司法缺位”问题。现行司法解释文件中涉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规定较少,涉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制度机制不足,热点案事件中存在司法保障缺位问题。司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结合司法的主责主业,构建“一视同仁、一断于法”的司法标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和释法说理机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文本和其他配套机制,最终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助于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梦想,体现为对中国这一共同家园的维护,对中华民族这一共同身份的认同,对中国人这一共同名字的尊重等。通过制度化的法治保障、法治安排、法治共同体行动,以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为核心构建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法治导向效能。
在学术界,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题,主要从法治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加强公民的法治意识等方面进行研究,形成了宏观层面的价值论和中观层面的规范论。但从微观层面的实践论来看,尤其是从司法视角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系统论证的研究成果较为少见。因此,在司法领域中,有必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到司法的主责主业中并贯彻始终,依法妥善处置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从“司法缺位”转变为“司法在场”。本文从司法如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题出发,强调必须通过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司法的基本原理、体制机制与核心要义相结合,构建一套相对合理又具有实效性的司法制度机制和司法体系。
一、“司法缺位”:当前司法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文本对象与主要特点
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涉及相关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辅之以对民族地区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调研访谈。具体来看,笔者梳理了2014年以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颁布实施的现行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共计582件,其中涉及民族事务规定的司法解释及其相关司法文件26件,约占4.47%,涉及56项具体规定。我国司法解释文件根据具体内容,可以划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决定等五种类型。当前涉及民族事务规定的现行司法解释及文件,大部分体现为解释、规定和规则,名称为解释的1件、意见18件、条例2件、规定4件、办法1件。
(二)司法解释文件中主要内容的类型化分析
从法理来看,司法解释根据制定目的和主要功能,可以被将划分为造法性司法解释、填补性司法解释和文义性司法解释三大类型。这三类司法解释在26件涉民族事务规定的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均有体现。第一,有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属于造法性司法解释及文件。例如,在《关于为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34条中,明确规定了“立足人民法院职能,促进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二,有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涉及民族宗教的具体罪名以及相应主体的行为模式认定标准,属于填补性司法解释及文件。第三,有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少数民族的主体保护,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以及对民族分裂势力制裁要求等,大部分属于文义性司法解释及文件。例如,规定了“少数民族”、“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民族村寨”、“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法律知识”、“少数民族姓名”、“民族语言版块建设”、“民族语言译制工作”、“民族地区法院图书馆”等具体内容。
(三)司法保障中的主要问题分析
通过对涉及民族事务规定的司法解释文本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司法保障总体上处于“缺位”状态,司法资源供给不足。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第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规定较少。如前所述,在26件司法解释文件、56项具体规定中,只有1个司法解释、1项具体规定明确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二,关于“增进共同性”的司法解释及其规范不足。大部分司法解释及其规定,侧重的是“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规定,如少数民族的主体保护、民族习惯的尊重等。第三,大部分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为倡导性规定,体现为“软法”的性质特点,司法解释及其具体规定适用的刚性不足。
同时,通过对法官、检察官的访谈得知,在司法领域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方面,在司法领域中全面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还未深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还不够明晰、不够突出。例如,有位检察官认为:“在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未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司法机关的领导组成与民族组成不合理。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领导组成限缩为“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范围,或者是扩大少数民族的任职优先范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还存在热点案事件中司法保障缺位,双语司法人员缺失等问题。在录用公务员尤其是司法人员工作中,实行准入标准“一刀切”,致使一些民族地区公务员补充困难、司法人员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司法功能理论
从上述问题的揭示与分析,可以得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司法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仍然“需要学政两界共同作出努力”。充分发挥司法功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国家秩序中的司法功能,持续推进“司法在场”,是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各民族具体利益的必然要求。
(一)司法功能理论的价值意义
在2021年8月举行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紧密结合主责主业,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过程。”具体来看,一方面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法治与综合保障,才能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工作领域的深入推进和高质量发展。全面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构成了新征程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体识互构”,需要宪法保障、各个法律关联统筹与推进司法治理与实施。司法作为重要的法律实施机制,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工作领域的具体呈现,有利于宪法中关于中华民族法制构成和政治整合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在具体司法案件中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体现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重要一环的司法制度及其合理运行,能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公平公正司法环境与具体司法制度机制,通过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和促进司法治理,能够改善民生凝聚人心,通过证据治理阐释人们行动正当性的依据,提升各族人民群众的司法公正感和获得感。“平等”法则作为“共同体”的基本事实在发挥作用,司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在每一个案件中让各族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各级司法机关及其部门要时刻强调中华民族的共同性,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防止法律问题的泛化倾向和民族事务处理的简单化倾向。
(二)司法功能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般认为,司法具有法理功能与社会功能,同时也具有治理功能。但是这种司法治理不同于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参与治理功能,尤其是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司法保障进程中,强调“中华民族是司法治理的参与共同体”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从司法功能的视角下,不能将中华民族与各民族并列,中华民族不是“参与共同体”,而应当将中华民族视为各民族长期交往交流交融形成的社会存在,在司法治理和社会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命运共同体。
在司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下,针对不同作用对象,尤其是从司法对法律体系、社会体系和国家体系的能量和效果出发,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司法保障为对象,可以将司法功能划分为对应的规范功能、治理功能和国家功能。这是因为,法律是由国家所产生的,法律的创造与司法应用强调的是国家作为一个集中的秩序,司法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与行为,乃是由这个秩序以特殊方式所决定的人类的行为。
在司法功能体系中,规范功能主要强调的是司法能动,主要任务是处置涉民族因素案事件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显著体现为保障56个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治理功能主要强调司法作为,主要任务是强调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的机制作用,显著体现为妥善处理中华民族与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国家功能体现为维护国家统一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根本目标。例如,中华司法文化是各民族共同的司法文化基因,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重要的司法共识基础。因此,需要正确、全面观察和科学书写国家、司法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系,还需要在具体制度与机制层面进行着眼,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司法保障的司法知识体系建构、司法文明及文化传播普及和实现“司法在场”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机制完善(参见下表1)。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司法制度机制构建
如前所述,司法具有权利保障、社会控制和国家构建的功能、机理与方式。这些司法功能,是将司法专业能力与国家治理紧密结合,将司法组织力量与法律规范适用紧密结合,对个体进行权利维护,对共同体进行张力调整,对国家践行主权建构。
(一)构建“一视同仁、一断于法”的司法知识标准,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
在城镇化背景下,各族流动人口大量融入城市,形成了由各族流动人口、城市世居各族人口共同构成的多民族互嵌式的城乡社区,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在城市和乡村,各族群众的经济生产方式往往没有明显的差异,各族群众遇到的矛盾纠纷,与同一民族人民群众遇到的矛盾纠纷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公正司法的前提下,应当科学区分一般性社会事务工作与民族工作、正确认识民事和刑事问题与民族问题、准确处置一般矛盾纠纷与民族矛盾,在具体案事件处置过程中不得突出和强化“民族身份”,实现“一视同仁、一断于法”。通过司法的理性建构和规范功能,有利于司法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下,进一步在救济权利、解决纠纷和发展法律的过程中阐释中华民族共同体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维护现代宪制上“国家-公民”组成的整体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公共理性,形成“司法在场”意义上的“共识性司法”。
(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一是,在诉讼方式中,保障受侵害各族群众的诉权,健全案件受理机制,推进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制度建设,完善对严重危害民族团结行为的公诉制度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诉讼救济中构建司法申诉机制,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网站、书面等方式举行投诉、申诉;同时,进一步扩大对各族流动人口的司法援助和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通过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提供有效法律帮助。例如,针对赔礼道歉案由的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英烈人格利益的司法申诉和保护机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归属意识。二是,通过司法调解等具体制度与机制,将涉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与价值,促使调解这一“东方之花”绽放在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化解上;在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基础上,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将各民族爱好和平、公平正义的优良习俗习惯纳入法院调解范围,推动涉民族因素案事件的彻底解决。三是,通过司法外包和专业支持机制,在司法过程中引入司法机关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共治制度,建立司法机构与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的司法合作机制,推进司法大数据平台系统建设,建设舆情分析研究专家队伍,建立完善涉民族因素司法舆情应对快速反应处置机制。
(三)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和释法说理机制,通过实践理性积极推进司法文明和文化的传播普及
一方面,通过涉民族因素典型案事件的树立与推广,展开法律培训,定期举办专题研讨,提高各族群众权益保障的力度和效率,保国家安宁、护经济发展,促民族团结、守万家灯火。例如,根据访谈材料显示:“在西藏拉萨城关区,不少案件上去后长期得不到解决,老百姓不满意就要去上访,对司法公信力有严重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司法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与引导,积极发挥热点案例、典型案例的释法说理作用,发挥典型案例凝聚人心、形成共识的机理,推动司法文明和文化知识传播普及,提高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文本或文件,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正确处理中华民族与各民族之间的关系
具体来看,在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文本协调与完善方面,需要进行“嵌入式立法”或者制定专门司法解释,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制定与完善应当进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嵌入式立法”评估与判断,全面落实“铸牢主线”要求,进一步明确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模式及其认定标准,细化相关法律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类情节。这将有利于提高执法与司法环节的操作性,实现法律的刚性适用;同时,通过在具体类案和典型个案的司法解释条文中,可以尝试科学阐释“中华民族”、“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等法律概念、正确适用法律规则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准确适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较为原则法律规则规定的标准尺度。
必要时,有关部门可以适时制定出台《关于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司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原则、方式和实施,提供全面和具体的司法方案和操作指南。该新的司法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二是,依法保障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三是,为推动各民族共同富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四是,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发挥检察、审判等职能作用,依法处置各族群众的涉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就业、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等领域案件,维护各族公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改善民生。五是,为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完善检察建议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合理运用“枫桥经验”,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民族领域、宗教领域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六是,为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惩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违法犯罪活动,健全民族领域案事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推动相关案事件的甄别、防控、化解和处置。七是,保障措施。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因地制宜推行在线诉讼,科学运用信息化双语翻译手段,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加强国际司法交流,讲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故事。
(五)细化其他配套制度机制
首先,完善差别化区域的司法资源保障与支持政策,对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从根本上维护各族流动人口的文化权利、教育权利以及社会福利保障等。其次,在司法领域中要全面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树立和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明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首要要求和基本原则。再次,完善民族地区司法机关的领导组成机制。法检机关等组成要与上位法一致,或者修改为更为妥当的措施,如“本地方法检中领导组成人员,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与其他民族成员均占有合理的比例”“与本地方民族人口数量相协调。”最后,推进新兴技术赋能司法制度建设。根据访谈对象的建议:“在民族地区要加强互联网平台建设,让当事人能更好地利用法院的在线服务和平台,提高诉讼效率。在司法队伍方面要加强双语法律服务,提高司法效能。”
四、结论
司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价值,体现为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工作领域深入推进的根本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中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定要求。因此,有必要构建一种基于“国家-社会-个人”集成优化意义上的司法功能理论,并相对应地体现为国家功能、治理功能和规范功能,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司法在场”。最终,通过构建“一视同仁、一断于法”的司法知识标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和释法说理机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文本和完善司法保障其他配套机制来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