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反腐败立法始终是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紧迫性的核心议题。随着反腐败斗争从 “集中整治” 迈入 “常态化、长效化” 新阶段,两大问题日益凸显:一是分散于单行法、部门规章中的反腐败规则存在 “衔接断层” 与 “适用冲突”,难以形成治理合力;二是如何通过法典化整合提升制度的科学性、稳定性与权威性,为 “法治反腐” 提供体系化支撑。聂资鲁教授撰写的《中国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丛书》(共 7 册),以 “反腐败立法体系化” 为贯穿始终的核心线索,通过理论溯源、国际比较、国内实践、未来展望四个维度的系统研究,为中国反腐败立法的法典化探索提供了全面的学理支撑与可操作的实践方案。作为《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主编,笔者认为,这套丛书的突出价值在于其突破了传统研究 “碎片化解读规则” 的局限,从 “体系化建构” 与 “法典化整合” 的高度,搭建起中国反腐败立法的 “整体框架” 与 “实施路径”,既彰显了学术创新性,更回应了时代对 “制度定型” 的迫切需求。
一、反腐败立法体系化的理论逻辑:从分散到整合的必然演进
反腐败立法的体系化,绝非简单的规则叠加,而是 “法治反腐” 理念的内在要求,更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反腐败领域的具体体现。《丛书》中《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论》一书,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三重维度,深刻论证了反腐败立法从 “分散化” 走向 “体系化” 的必然性,为后续法典化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根基。
(一)理论逻辑:破解 “分散立法” 的固有局限
《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论》开篇即指出,传统反腐败立法以单行法、部门规章为主导的模式,存在三大结构性缺陷:一是规则冲突,如《刑法》对 “贪污罪” 的界定与《监察法》对 “职务违法” 的认定存在表述差异,导致实践中 “同案不同定性” 的现象;二是漏洞明显,针对 “新型利益输送”“跨境腐败” 等新问题,现有规则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细化适用条款;三是执行不一,纪检监察、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存在 “交叉重叠”(如财务监督权)与 “监督盲区”(如国企境外投资),难以形成协同效应。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 “体系化思维”—— 未能构建起 “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专门法典为核心、以配套法规为支撑” 的完整制度体系,导致反腐败立法沦为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的被动应对。
更为关键的是,《丛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体系化构建的根本遵循。《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论》专设 “新时代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化研究” 一章,深入解读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等重要论述的实践内涵,并将其转化为体系化的方法论指导。例如,基于 “系统观念” 提出的 “三个统一” 原则:
1、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既要明确腐败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如《刑法》中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也要规范反腐败调查、取证、审判的程序(如《监察法》中对留置程序的规定),避免 “重实体轻程序” 导致的正当性争议;
2、预防法与惩治法的统一:既要建立利益申报、权力清单等预防机制,从源头遏制腐败风险,也要完善刑罚、行政处分等惩治手段,形成震慑,打破传统 “重惩治轻预防” 的治理惯性;
3、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统一:既要健全国内制度体系,也要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 “资产追回”“跨境司法协助” 等条款,避免 “国内治理” 与 “国际合作” 脱节。
这一理论构想,将反腐败立法从 “单一领域治理” 提升至 “系统治理” 的高度,不仅契合中国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的实践逻辑,更丰富了廉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二)历史逻辑:从传统监察到现代法治的演进脉络
《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论》通过梳理中国反腐败立法的历史演进,揭示出 “体系化” 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中国古代 “监察制度” 的雏形(秦汉御史大夫掌监察、明清都察院纠察百官),到民国时期《惩治贪污条例》的零星尝试;从新中国成立初期 “政策文件主导的反腐”(如 1952 年《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到改革开放后 “法律主导的反腐”(1997 年《刑法》专章规定贪污贿赂罪);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 “体系化立法的反腐”(《监察法》制定、《刑法修正案(九)》完善腐败犯罪规定),反腐败立法始终朝着 “规范更系统、衔接更顺畅、效力更明确” 的方向发展。
尤为重要的是,书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实践已为体系化奠定基础 ——《监察法》整合了分散的监督力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现了 “纪法衔接”,但 “顶层设计的缺失” 导致现有制度仍处于 “碎片化整合” 阶段,尚未形成 “有机统一的法典化框架”。这种历史梳理并非简单的史实罗列,而是通过揭示 “制度演进与治理需求的适配关系”,论证体系化是 “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法治精神的融合”,为法典化提供了历史合理性支撑。
(三)实践逻辑:回应具体领域的制度困境
《丛书》中《国有企业反腐败立法研究》《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立法研究》等分册,通过剖析具体领域的实践难题,进一步印证了体系化的紧迫性。例如,国有企业反腐败立法分散于《企业国有资产法》《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多部文件中,存在 “针对性不强”(如未聚焦国企 “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利益输送风险”)、“可操作性不足”(如 “境外廉洁风险” 仅原则性提及)等问题;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规范多为政策文件(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法律层级低、执行弹性大,难以形成稳定震慑。这些实践困境表明,唯有通过体系化整合,才能实现 “问题导向” 与 “制度回应” 的精准对接,为法典化提供现实必要性依据。
二、反腐败立法法典化的国际经验:比较视野下的借鉴与启示
法典化是反腐败立法体系化的高级形态,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完善反腐败制度的重要路径。《丛书》中《国际组织反腐败立法研究》《推进反腐败国际立法研究》两册,通过系统梳理国际组织与代表性国家的法典化实践,提炼出可借鉴的经验与需规避的教训,为中国反腐败立法法典化提供了 “国际坐标系”。
(一)全球性国际组织的规则引领: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核心
《国际组织反腐败立法研究》的核心贡献,在于超越 “规则罗列”,深入解析全球性组织反腐败立法的 “体系化逻辑”。其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虽非严格意义上的 “法典”,但已具备法典化的核心特征:一是内容全面性,涵盖腐败预防、定罪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技术援助等全链条环节,形成 “预防 — 惩治 — 修复” 的完整治理闭环;二是结构系统性,分为 “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 七部分,逻辑层次清晰,避免了规则的碎片化;三是约束力与包容性平衡,既对缔约国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履约义务,又允许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传统调整实施路径(如 “资产追回” 条款中,既要求 “被贪污资产应返还来源国”,又尊重 “被请求国的程序规定”)。
作者通过分析公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总结出全球性反腐败规则体系化的三大经验:一是广泛协商机制,公约制定过程充分吸纳发展中国家诉求,避免 “西方中心主义”,这为中国法典化过程中 “兼顾不同地区、行业的治理差异” 提供参考;二是问题导向设计,针对腐败 “跨国化”“隐蔽化” 趋势,重点强化 “跨境协作”“资产追回” 等条款,启示中国法典化需聚焦 “新型腐败”“境外腐败” 等现实问题;三是履约监督保障,通过缔约国会议、履约审查机制确保规则落地,提示中国法典化需同步建立 “制度实施的评估与纠错机制”。
(二)区域性组织的特色实践:欧盟与东盟的差异化路径
《推进反腐败国际立法研究》聚焦区域性组织的法典化实践,以欧盟、东盟为典型案例,揭示 “区域特色” 对规则整合的影响。欧盟基于 “成员国法律传统相近(大陆法系为主)、经济发展水平均衡” 的特点,通过《欧盟反腐败刑法公约》《欧盟反腐败民法公约》构建 “刑法与民法双轨并行” 的体系:《刑法公约》统一腐败犯罪的构成要件与管辖权标准,《民法公约》明确腐败行为的民事责任与损害赔偿规则,两者衔接形成 “惩治与补偿并重” 的治理格局;同时,欧盟建立 “反腐败委员会” 监督成员国履约,通过 “技术援助” 帮助成员国完善执法能力,确保区域内规则统一适用。
而东盟则因 “成员国法律传统多样、发展水平差异大”,采用 “原则性公约 + 灵活实施” 的模式:《东盟反腐败公约》以 “预防腐败”“加强合作” 为核心,仅设定基础性原则,允许成员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实施细则;同时,通过 “东盟反腐败行动计划” 推动经验交流,避免 “一刀切” 的强制要求。这两种路径表明,法典化并非 “单一模式”,需结合区域实际调整框架设计 —— 这对中国参与 “中国 — 东盟反腐败规则协调”,乃至国内法典化过程中 “兼顾地区差异” 具有重要启示。
(三)专门领域的法典化经验:以公共财政绩效预算为样本
《公共财政绩效预算与反腐败立法研究》一书,梳理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在专门领域的法典化实践,提炼出 “问题聚焦、规则细化、问责闭环” 的核心经验。例如,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将 “绩效目标设定 — 绩效评估 — 绩效报告 — 绩效改进” 的全流程规则整合为一部法律,明确 “绩效不达标” 的问责机制,实现 “绩效预算与反腐败” 的深度融合;英国《全面支出审查》制度通过立法将 “预算分配与反腐成效” 挂钩,要求政府部门在预算申报中同步提交 “腐败风险防控方案”;澳大利亚《公共财政与审计法》则细化 “预算透明” 条款,规定 “财政资金流向全程公开”,从源头遏制利益输送。
这些实践表明,专门领域的法典化需遵循三大原则:一是目标导向,将 “防治腐败” 作为核心目标,确保规则设计不偏离主线;二是可操作性,避免原则性表述,细化程序标准与责任边界;三是监督闭环,建立 “评估 — 反馈 — 问责” 机制,防止制度空转。这为中国在 “公共财政”“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利益冲突” 等领域推进法典化提供了具体参照。
三、中国反腐败立法法典化的路径探索:从理论构想到实践方案
《丛书》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理论论证与国际经验梳理,更在于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反腐败立法法典化的 “具体路径” 与 “实践方案”。《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论》《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立法研究》《国有企业反腐败立法研究》等分册,从 “整体框架” 与 “具体领域” 两个层面,构建起兼具中国特色与可行性的法典化方案。
(一)整体框架:“1+N” 体系的构建
《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论》提出 “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法典化” 的整体框架 —— 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典》(以下简称《反腐败法典》)作为核心(“1”),配套制定若干单行法与实施条例(“N”),形成 “核心统领、配套支撑” 的体系。
1. 《反腐败法典》的结构设计
《反腐败法典》采用 “总则 — 分则 — 附则” 的传统法典体例,各部分功能明确:
总则:确立立法目的(维护公共利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据(《宪法》及相关法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国内与国际衔接)、适用范围(涵盖公职人员、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及跨境腐败行为),并明确反腐败机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的职责边界与协同机制;
分则:分为 “腐败预防”“腐败惩治”“国际合作” 三编,形成全链条治理体系。“腐败预防编” 整合利益申报、权力清单、信息公开、绩效预算、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细化 “新型腐败预防” 条款(如算法腐败、数字货币洗钱防控);“腐败惩治编” 统一腐败行为的界定标准(如明确 “隐性利益输送” 的认定要件)、法律责任(区分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民事赔偿)及调查程序(规范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国际合作编” 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跨境追逃、资产追回、司法协助的具体程序;
附则:明确法典的生效日期、与现有法律的衔接规则(如《刑法》《监察法》中与法典冲突的条款适用原则)及解释权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
2. 制定原则:立足国情与借鉴创新的平衡
作者强调,《反腐败法典》的制定需遵循三大原则:一是立足中国国情,充分吸收 “监察体制改革”“一体推进三不腐” 等实践经验,确保制度设计不脱离中国政治语境与治理传统;二是合理借鉴国际经验,吸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体系化思维及欧美国家 “专门领域细化规则” 的经验,但拒绝盲目照搬 “三权分立” 等不符合中国实际的模式;三是循序渐进推进,先开展理论论证与试点探索(如在国有企业、公共财政领域试点专项整合),再逐步过渡到全面法典化,避免 “一步到位” 的激进改革。
(二)具体领域:专门立法的法典化探索
除整体框架外,《丛书》还针对关键领域提出 “专门立法法典化” 的方案,解决具体领域的制度碎片化问题。
1. 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定专门法律
《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立法研究》一书,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法》,并附上学者建议稿。该建议稿共七章,体现 “全流程防控” 的法典化思路:
“利益申报” 章节明确申报主体(所有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内容(财产、从业、投资、婚姻变化等)、时间(每年 1 月集中申报、重大事项实时申报)及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向社会公开);
“利益回避” 章节细化任职回避(不得在近亲属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任职)、公务回避(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益的公务需申请回避)、离职后回避(离职 3 年内不得在原管辖行业任职)的具体情形;
“法律责任” 章节设定梯度化责任(从警告、记过到撤职、开除),明确 “隐瞒申报”“拒不回避” 等行为的追责程序,解决现有政策 “约束力弱” 的问题。
2. 国有企业反腐败:构建专门法典框架
《国有企业反腐败立法研究》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反腐败法》,构建 “八章体系”:
“总则” 明确立法目的与国企反腐的特殊原则(如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平衡”);
“领导体制与反腐责任” 章节规定党组织对国企反腐的政治领导,明确 “国企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
“权力运行制度” 章节建立 “国企权力清单”,规范重大投资、并购、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决策流程,推行 “经营管理权力在线公开”;
“境外廉洁风险应对” 章节专门规定境外国企负责人的反腐责任、跨境协作机制及合规手册制定要求,填补现有制度 “境外反腐条款粗疏” 的空白。
3. 公共财政领域:嵌入《预算法》的体系化整合
《公共财政绩效预算与反腐败立法研究》提出 “两步走” 方案:一是在《预算法》修订中增设 “绩效预算专章”,明确绩效目标设定、评估、结果应用及信息公开的核心规则;二是制定《公共财政绩效评价条例》,细化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如 “反腐成效权重不低于 30%”)、异议处理程序及问责机制,实现 “预算透明与反腐败” 的制度融合。
四、反腐败立法法典化的挑战与对策:理性审视与前瞻思考
《丛书》的可贵之处,在于其不仅提出 “理想方案”,更以务实态度直面法典化过程中的挑战,并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体现了 “理论创新” 与 “实践理性” 的统一。
(一)面临的三大挑战
1. 理论挑战:跨领域规则的协调难题
反腐败立法涉及公法与私法(如腐败行为的民事赔偿)、国内法与国际法(如跨境反腐协作程序)、实体法与程序法(如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的交叉融合,如何实现不同领域规则的无缝衔接是理论难点。例如,《监察法》规定的 “留置” 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 “逮捕” 程序在适用标准、期限上存在差异,法典化需明确两者的衔接规则,避免实践中 “程序冲突”。
2. 实践挑战: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平衡
中国反腐败实践中存在显著的 “地区差异”(如东部与西部地区执法能力不同)与 “行业差异”(如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反腐需求不同),法典化若采用 “一刀切” 的统一规则,可能导致 “部分地区或行业适用困难”;若过度强调特殊性,又可能破坏制度的统一性,陷入 “碎片化” 困境。
3. 制度挑战:部门权责的划分与协同
反腐败涉及纪检监察、检察、审计、财政等多个部门,现有职责存在 “交叉重叠”(如审计机关与监察机关均有权开展财务监督)与 “监督盲区”(如跨部门协作中的信息共享机制缺失)。法典化需明确各部门的权责边界,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避免 “多头监管” 或 “监管真空”。
(二)针对性的应对对策
1. 加强跨学科理论研究,破解协调难题
《丛书》建议,依托高校、科研机构成立 “反腐败立法法典化研究智库”,整合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力量,重点研究 “不同领域规则的协调机制”(如公法与私法衔接的具体条款设计)、“法典体例的科学结构”(如分则章节的逻辑排序)、“与现有法律的冲突解决”(如优先适用规则),为法典化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2. 开展试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
针对 “普遍性与特殊性” 的平衡难题,《丛书》提出 “分领域、分地区试点” 策略:在领域层面,选择国有企业、公共财政等反腐败需求迫切的领域,试点专门立法的法典化整合,总结 “行业特色条款” 的设计经验;在地区层面,选择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开展对比试点,探索 “差异化实施细则”(如执法能力较弱地区的技术援助机制),为全国性法典的制定提供实践参考。
3. 建立统筹协调机构,理顺部门权责
《丛书》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组建 “反腐败立法法典化协调机构”,吸纳纪检监察、检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参与,负责统筹推进以下工作:一是梳理现有部门权责,明确各部门在法典化中的职责分工;二是协调解决规则制定中的部门分歧,确保制度设计的统一性;三是建立 “法典实施后的部门协同机制”(如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办案流程),保障制度落地见效。
五、结语:以法典化推动反腐败治理现代化
《中国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丛书》对反腐败立法法典化的探索,本质上是对 “反腐败治理理念” 的升华 —— 从 “碎片化治理” 走向 “系统治理”,从 “运动式反腐” 走向 “法治反腐”,从 “被动应对” 走向 “主动建构”。这套丛书的研究成果,不仅为中国反腐败立法法典化提供了 “理论蓝图” 与 “实践路径”,更彰显了中国特色反腐败法治道路的理论自信与实践自觉。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反腐败立法法典化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期待这套丛书的研究成果能引起立法部门、实务部门与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推动反腐败立法法典化进程;更期待学术界以这套丛书为起点,进一步深化对 “数字经济下新型腐败治理”“跨境反腐败规则对接” 等新课题的研究,推出更多高质量成果,为中国特色反腐败法治道路的探索贡献智慧与力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中国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丛书》的出版,正是对这一重要论述的学术回应,也必将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朱福惠,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